飞劳动法|毕业季,求职、应聘时的权利及填写应聘登记表时应注意事项
▲我们只发原创,本号所有论文均为蔡飞律师原创,点击蓝字,关注原创!探讨交流及其他联系可发邮件cf@kingpound.com。
毕业季,学子们纷纷入职,各位应聘时有哪些权利及注意事项呢?如下作详细说明。
有不受歧视的权利
一、性别歧视是单位容易的错误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就业平等权
该法第十二条规定“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。”
该法第十三条规定,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。在录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《就业促进法》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。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,
该法的其他条款也有相应规定。
二、残疾人也不得受歧视
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第三十八条“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,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在职工的招用、转正、晋级、职称评定、劳动报酬、生活福利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等方面,不得歧视残疾人。”
三、不得对女职工的婚育情形作区别对待
《就业促进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、第三款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,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也即用人单位不应就生育的情形,对女职工进行限制,即便是怀孕女职工也不得在招聘时作出限制。
四、补充说明
(一)关于反歧视方面,我国批准生效了一些国际公约或文件,也明确反对就业歧视的问题:1)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》(1980年);2)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》(1981年);3)《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》(1990年);4)《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》(2005年)等。
(二)《就业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实施就业歧视的,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因此,就业歧视情形下是直接起诉而非申请仲裁。不过该六十二条的规定比较原则,虽然赋予了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,但可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并不明确。司法实践中,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是有获得支持的可能性的,另外,为了应聘而支出的费用损失等,用人单位也应做出合理的赔偿。
有不受欺诈的权利
一、招聘广告与入职后的实质工作内容、待遇等不同,员工可以要求按招聘广告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
招聘广告中的条件,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条件与待遇的承诺,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部分,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。
二、如果用人单位故意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的,劳动者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,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(二)采取欺诈、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无效的劳动合同,从订立的时候起,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,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,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,而该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,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。
有拒绝不合理要求的权利(以产检为例)
在二胎政策及各地对三期女职工加码保护的情形下,比如广东就有80天的带薪奖励假,会使得用人单位对适龄女职工较为警惕,所以有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进行孕检,对于这种情形,因不属于与劳动合同订立有关的必要条件,劳动者可以拒绝。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,则属于就业歧视,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如果用人单位发出了录用通知后再要求劳动者去作孕检,但因劳动者拒绝产检或因确认怀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的,因录用通知属于承诺,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,需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如已实际用工、劳动关系已建立的情形下,再因为产检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,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。
有知情权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,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。当然,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”
有观点认为,劳动者的知情权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,是一种主动告知的义务,无论劳动者是否询问,用人单位都应该如实的告知。
不可随意填写入职/应聘登记表
一、个人信息必须如实填写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:(一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(二)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;(三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。若劳动者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事项虚假,则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存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主张动合同无效。
二、地址、邮箱、手机等联络、通知方式须谨慎填写
为方便送达部分劳动者不方便签收或不愿意签收的文件,许多用人单位会在入职/应聘登记表中注明相应的联络、通知方式,一旦应聘登记表中劳动者予以明确,则在入职后会成为有效的通知及送达方式。因此,为避免无法接受到影响自己权利的重要文件,劳动者应填写自己能收到信件的地址及能收取邮件的邮箱等联络、通知方式。
劳动合同订立类
员工入职时单位该做的工作,这里全有了 |
从省检抗诉无果看,怎样才需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(附指引) |
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之—员工入职时应提供的资料 |
员工拒签劳动合同,单位不能马虎了事 |
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八种情形下,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 |
被迫变换用人单位,合同签订次数累计吗? |
老板你错了之招聘篇 |
劳动合同约定类
劳动合同的履行类
飞劳动法|十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 |
哪些情形下可调整岗位?史上最齐总结 |
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,劳动者坚持在原岗位上班是否构成旷工 |
有诊断证明,单位就一定要批病假吗? |
五步走,开除泡病假员工 |
怎样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及经营需要为由降职降薪?让我们从各种案例中找出结论 |
职工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企业是否需终生负责(退职待遇)? |
飞劳动法 | 从一败诉案件看如何做好员工的考核 |
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
经济补偿金
飞劳动法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 |
飞劳动法丨工伤职工自动离职,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(判决书缺乏说服力,我们来补充)? |
飞劳动法|现在起,经济补偿金计算发生重大变化! |
主动辞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所有情形 |
经济补偿金、赔偿金、代通知金的标准和关系,这里全有了 |
又一逆天终审:60岁后以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,获经济补偿金 |
劳动关系的认定类
工资待遇类
女职工类
工伤等社保类
劳务派遣类
天啊,法官助理是劳务派遣工 |
连省检都搞错而抗诉,看劳务派遣的几个常见错误 |
竞业限制类
未约定经济补偿,竞业限制是否有效(单效或双效)? |
堵住协议的这些漏洞,竞业限制约定才算完整 |
劳动合同期内约定竞业限制白捡好处,HR不可不懂 |
在职期间就给竞业限制补偿,白给了 |
你可能知道知道竞业限制的证据,但不会这么齐 |
裁判部门能否调整竞业限制过高的违约金? |
劳动法规解读类
解读广东最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标准,超级有用的提示不可错过 |
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最新修改,几个不可不知的重大影响 |
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》解读之——工会职责 |
评北京高院最新的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》/解答的规定,折射劳动争议的一些典型困局 |
飞劳动法|从这个月起,连公务员超生都不一定开除了,并且还…… |
诉讼仲裁类
劳动仲裁中,涉程序的几个疑惑问题 |
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争议太大,一裁两审竟都不同 |
关于送达,再审开庭审理都输了,看了你可能出冷汗 |
专业法官的一份判决书,为什么这么多低级错误? |
我找了无数的案例,就是为了求证劳动争议中,一审增加的什么请求可以受理 |
必看!真实案例,如何犯上劳动仲裁请求最严重的错误 |
即使资深的劳动法律师,也应知道的六个避免职业风险必问问题 |
作为菜鸟代理人,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要了解的六个基本问题 |
劳动仲裁终局制度的五大缺陷 |
已撤回申请,又以同一事由再申请,还可以吗?不可以吗? |
劳动争议中,分支机构如何承担责任? |
其他类
关于飞劳动法
作者简介——蔡飞律师
全国总工会、司法部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“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”评选入围
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——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
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
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
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
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
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等
识别图中二维码,可关注这一坚持只发自己原创的公众号! ↓